离职多年主张欠付工资还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8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多年后主张欠付工资,用人单位负责人要求劳动者提供银行卡号的行为是否属于同意履行义务,能否产生仲裁时效重新计算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824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争议主张欠付工资的仲裁时效一般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部分义务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本案中用人单位进疆负责人主动要求劳动者提供银行卡号,结合此前案外人多次转账支付案涉项目工资的事实,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同意履行欠付工资的义务,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劳动者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2016年入职陕西某公司任B3项目质检员,月工资1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社保,2018年5月陈某离职,经双方确认公司尚欠工资74006元。2021年至2022年期间,某公司关联人员马某甲、马某乙多次向陈某转账附言“B3工资”合计9000元。2024年2月某公司进疆负责人谢某微信要求陈某提供银行卡号,陈某后续多次催要剩余20006元工资未果,于2025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1.陈某与陕西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陈某主张欠付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首先,结合社保缴纳记录、谢某作为公司进疆负责人的身份、陈某提供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等事实,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谢某作为公司进疆负责人要求提供银行卡号的行为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仲裁时效重新计算,陈某主张未超过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陕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欠付工资20006元,驳回陈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82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主张欠付工资的,应当注意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如果时效届满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欠付工资的,一定要留存好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作为仲裁时效重新计算的依据。
-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要随意为劳动者代缴社保,否则极易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承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用工责任;如果确实存在挂靠、代缴社保等情形,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付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必须在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离职原因是欠付工资,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也为1年,需及时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