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旷工无需付工资和补偿金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旷工、未提供有效劳动、系主动离职,因而无需支付欠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74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这两类劳动争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无法证明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向劳动者足额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郭某2023年11月入职乌鲁木齐市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负责行政及人事管理工作,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月6日,郭某与律所完成工作交接后离职,律所未向其支付2024年12月工资8000元。郭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律所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上诉主张郭某2024年12月存在旷工、未完成工作任务,且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某律师事务所主张无需支付郭某2024年12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就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主张负有法定举证责任,某律师事务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郭某2024年12月存在旷工、未提供劳动,也无法证明系郭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律所向郭某支付2024年12月欠付工资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7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勤、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留存证据。若以劳动者旷工、未完成绩效为由克扣工资,需提供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绩效不达标的明确凭证,否则相关诉求很难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留存书面解除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双方均无法证明解除原因,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推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如行政负责人、HR等),入职时应当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需留存相关沟通证据,否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