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故意拒签,因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签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87号生效判决分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仅以“其他员工都签了合同”“劳动者有过同类仲裁经历”“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作为抗辩理由,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拒签的行为,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叶某2023年2月28日入职新疆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为底薪3200元加提成,公司为其缴纳了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的社保,但始终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工资发放、二倍工资等产生争议,叶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中新疆某有限公司抗辩称“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叶某本人拒签”,一审法院采纳该抗辩,驳回了叶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某有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叶某存在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改判新疆某有限公司向叶某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352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8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启动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如需劳动者签订合同需留存书面通知、送达凭证、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的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若劳动者明确拒签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避免产生二倍工资赔付风险;不要错误认为缴纳社保就可以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义务,无法以任何理由免除。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以“你本人拒签”为由抗辩,劳动者无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拒签,该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