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招用司机驾驶挂靠车辆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19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者驾驶挂靠在第三方公司名下的车辆提供劳动,能否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1968号生效判决解答: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定用工、就业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组成部分,且劳动者受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管理、劳动报酬由法定代表人发放,在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招用、管理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欠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法定用工责任,与案涉车辆是否挂靠第三方无关。
法律依据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真实案例
巴州祥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招用艾某担任半挂车司机,约定月工资7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艾某的日常工作由姚某某直接安排,工资由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艾某驾驶的案涉运输车辆挂靠在墨玉县某某运输公司名下。2023年6月艾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提供劳动,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巴州祥和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欠付2023年6月工资7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仲裁委支持了艾某的全部请求。巴州祥和某某公司不服起诉,主张艾某是姚某某个人雇佣、车辆挂靠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姚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艾某的管理、发薪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艾某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196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确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招用从事公司主营业务的劳动者时,应当以公司名义签署劳动合同,避免个人招用后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导致公司承担额外用工责任。
- 车辆挂靠运营场景下,挂靠方为企业的,应当明确约定用工责任主体,若司机实际为被挂靠方提供劳动、受被挂靠方管理的,应当及时由被挂靠方签署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关系认定争议。
- 劳动者被法定代表人直接招用时,应当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依据上述证据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