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员工被划转至关联企业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2176号案例实务解读

员工被划转至关联企业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21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所属单位业务整体划转,被安排到同集团关联企业工作且工龄连续计算、未降薪的,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2176号生效判决分析: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终止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失业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若劳动者因企业业务调整被安排到关联企业工作,未造成失业、工龄连续计算、薪资待遇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顾某2008年入职某石油物流公司下属第一分公司任驾驶员,2024年因上级单位业务调整,第一分公司将所属塔里木油田运输二大队的业务及人员整体划转至同集团关联公司塔运司,安置方案明确:选择划转至塔运司工作的员工工龄连续计算,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接受划转的可选择公司其他区域同类型岗位。顾某选择划转安置,当日与第一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与塔运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仍为货运司机,薪资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基本工资未降低。后顾某起诉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79361元。

争议焦点

关联企业划转安置员工未造成失业的,原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经济补偿金的核心作用是弥补劳动者的失业损失,本案中顾某已被妥善安置到关联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薪资待遇未降低,不存在失业风险,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顾某主张其被迫签订解除协议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217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企业业务划转、调岗安排时,首先要核实安置方案是否保障自身核心权益,包括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薪资待遇是否降低、工作地点是否合理等,不要盲目签字或直接拒绝,可就权益问题先与单位协商确认并留存沟通记录。
  2. 若单位划转安置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无理由降薪、调整到不合理的工作地点且不提供通勤补贴、不认可原工龄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安置,并要求原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起诉前要先确认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工资发放主体,正确列明被告,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