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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招用的工人能直接认定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1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施工项目中,包工头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能否直接认定与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169号生效判决分析: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核心要件,且双方需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建筑公司垫付医疗费、配合保险理赔的行为是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12月3日,杨某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介绍,进入该公司承建的拜城县某项目从事污水管安装工作,工作当日即被滚落的污水管砸伤右腿。杨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驳回其请求后杨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24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某系李某个人招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的招工行为系代建筑公司实施,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筑公司垫付费用等行为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体现,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最终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16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领域被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后,无需执着于劳动关系确认,可直接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四条规定,主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减少维权流程、缩短维权周期。
  2. 建筑企业应当规范劳务分包流程,优先选择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劳务公司合作,避免将工程直接分包给自然人,同时要完善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台账,明确不同用工主体的人员边界,降低用工风险。
  3. 劳动者进入建筑工地务工时,应当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用工主体,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