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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只干13天,停工留薪期工资能按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算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1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地务工人员刚入场工作十几天就发生工伤,双方没有签订明确的工资书面约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怎么计算?用人单位能否主张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按照实际工作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3183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争议核心正是这一问题: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在江苏南京,项目施工地在新疆温宿县;胡某在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13天后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一方则认为不应以最低工资替代其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183号生效判决分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本规则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性质不是最低生活保障,而是工伤职工因治疗、康复暂停工作期间应继续获得的原有劳动报酬待遇。若劳动者入职时间很短,工资标准确实难以直接查明,法院通常不会当然采纳用人单位单方主张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会结合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地、工伤事故发生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胡某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工伤发生地点均在新疆温宿县,某建设公司虽注册在南京,但其在新疆项目上组织用工,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均与实际履行地存在直接联系。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涉及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规定执行。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以及跨省项目用工有较强提示意义:公司不能仅因注册地工资标准较低,就要求受伤工人按注册地最低工资获得工伤期间待遇;尤其在实际施工地、受伤地、参保或待遇核算地区均指向项目所在地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地形成的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胡某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新疆温宿县某建设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24年9月13日,胡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诊断为多发性骨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显示胡某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相关工伤认定及鉴定结论均已生效。

之后,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次日解除,并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胡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4,996元。某建设公司不服,起诉主张应按1,890元/月计算,仅支付5,67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判令按8,332元/月×3个月支付24,996元。某建设公司继续上诉。

2.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点是:胡某只在工地工作13天,原工资标准难以确定时,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月计算?

3.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强制性底线,并不等同于胡某的原工资收入。某建设公司主张胡某月工资为1,89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其次,某建设公司虽然注册地在南京,但胡某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为新疆温宿县,其生活成本、劳动力市场价值应与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执行。

再次,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标准,且双方约定适用注册地标准。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主张的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是更高标准,也未证明双方对此形成一致约定,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4.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某建设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332元/月×3个月=24,9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18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劳动争议案件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异地项目用工中,劳动者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往往成为工伤待遇争议的高发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注意以下问题:

  • 第一,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用“最低工资”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强调“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低工资只是底线标准。如果公司主张劳动者工资很低,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 第二,跨省用工要特别关注劳动合同履行地。公司注册地、项目所在地、工伤发生地不一致时,法院通常会审查劳动者实际在哪里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会影响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核算。
  • 第三,短期用工也应留存工资约定证据。建筑工地常见“口头约定日薪、月薪、计件工资”的情况,一旦发生工伤,若没有工资表、考勤表、转账记录、班组结算单,双方都可能陷入举证困难。
  • 第四,施工企业应规范劳务分包和工伤保险管理。本案中还涉及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征和律所建议施工企业建立入场登记、岗位确认、工资确认、保险缴纳、事故报告等闭环管理,避免事后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风险扩大。
  • 第五,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入场工作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工资沟通记录等。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往往都依赖证据链支撑。

从征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案件的实务观察看,类似案件的关键并不只是“干了多少天”,而是要看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认定是否生效,以及工资标准能否通过证据还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成本远低于事故后被动应诉成本;对于劳动者而言,尽早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维护工伤待遇权益的重要前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