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拖欠工资劳动者被迫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6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欠薪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65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情形被迫提出离职的,不属于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关于欠薪金额的认定,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经劳动者确认的薪酬核算明细,法院可优先采信个税申报系统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劳动者应发工资数额作为核算欠薪的依据。一审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的,仅可扣减对应欠薪数额,不能抵消其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也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新案例
虎某2020年9月入职云南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公司自2024年6月起拖欠工资,且未足额缴纳社保。2025年3月虎某以公司欠薪、欠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采信个税APP申报的工资数额核算欠薪为24298.42元,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119.7元、欠薪24298.42元,分公司财产不足支付的由总公司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查明一审庭审结束后公司补发了15568元欠薪,最终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119.7元、剩余欠薪8730.4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65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的情况,要注意留存个税申报记录、工资流水、催讨工资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个税APP的申报数据属于用人单位自行报送的官方数据,诉讼中证明力较高;
- 劳动者被迫离职时要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离职原因是欠薪、欠缴社保,避免被认定为主动辞职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即使后续补发欠薪,也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债务可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劳动者起诉时可同时列分公司和总公司为被告,最大限度保障执行到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