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工伤保险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7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院能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该项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75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定支付项目,若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用,根据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民事诉讼遵循处分原则,人民法院仅能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得主动判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评述存在瑕疵,但最终判决主文并未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该项费用,未损害用人单位实体权益,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陈某在某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井下作业时被掉落的煤矸石砸伤,住院治疗10天,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受伤时,矿业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受伤后1个月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用。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矿业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万余元,矿业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终判决矿业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38095元。矿业公司以一审法院违反处分原则主动处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标准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处理范围,一审虽评述不当但判决主文未判令矿业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实体处理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753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若未及时参保发生工伤事故的,即使后续补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缴前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仍需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拖延参保。 第二,工伤职工若遇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的情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理赔,无需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向用人单位主张,可大幅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当明确、完整提出自己的全部诉求,法院仅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未明确主张的事项不会主动予以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