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未缴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工资基数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5)云06民终3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常常出现一个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头疼的问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所依据的"本人工资"应如何确定?如果双方对工资标准都拿不出有效证据,法院能否直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本案中,用人单位某雄县鸿晁商贸有限公司就以"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工资标准"为由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直接采用昭通市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455元计算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一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极具代表性。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6民终3878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本人工资",原则上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在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真实工资水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兜底规则的立法精神,以工伤发生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征和律所提醒:举证责任虽然名义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中,由于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效工资凭证反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正是本案用人单位上诉被驳回的核心原因之一。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工资支付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成立。"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成某原系某雄县鸿晁商贸有限公司工人,2021年7月2日在公司承建的工地受伤,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骨基底部骨折,住院10天。2023年7月昭通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7月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成某缴纳工伤保险。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8434.5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程序问题,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且一审庭审中公司对相关法律文书未提出异议,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关于工资计算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应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能证明工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水平时,一审法院以工伤上一年度(202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455元作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以解除劳动关系当年(202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23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4.5个月也符合《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某雄县鸿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成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8434.5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6民终387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 务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如公司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数万元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公司只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未参保导致全部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是典型的"省小钱赔大钱"。
- 规范保管工资发放凭证——征和律所在代理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如能提供完整、连续、有银行流水佐证的工资发放记录,往往可以将赔偿基数大幅降低。本案企业既无劳动合同也无工资证据,等于在举证环节"裸奔"。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就要积极应对——本案企业在二审才提出"送达程序违法",但一审已对工伤认定书无异议质证,且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当于丧失了从源头质疑工伤的程序权利。征和律所建议: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切勿错过法定期限。
对劳动者而言:
- 受伤后第一时间保留就医记录、事故现场证据、工友证言、工资发放凭证(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
-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劳动者1年内可自行申请),逾期将丧失工伤待遇申请权。
- 如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或拖延赔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必要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医疗费。
此外,本案中关于工伤认定书送达程序的争议、停工留薪期时长的认定,也是工伤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针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每一个环节做好证据固定与程序衔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