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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养老金仍在原单位工作算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6)皖18民终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18民终39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从事原岗位工作、薪资标准不变的,即便双方签订了名为《劳务雇佣协议》的文书,双方实质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离职后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经办机构明确无法补缴的,劳动者还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2011年4月入职广德某有限公司从事缝制工工作,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王某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公司原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书》。2025年3月27日王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2. 养老保险损失计算标准是否合理;3. 王某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实质仍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王某离职之日;经社保经办机构测算,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为61474.72元,王某主张60869.66元未超过标准,应予支持;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王某离职后次月即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27日解除,广德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56406元、养老保险损失60869.66元,合计117275.66元;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皖18民终3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层面:入职后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留存好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达到退休年龄后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要随意签署劳务协议,离职时尽量书面明确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方便后续主张经济补偿金;若社保无法补缴,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缴费测算证明和无法补缴证明,作为主张损失的核心证据。
  • 用人单位层面:不要误以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自动转为劳务关系,只要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用工责任,即便签署了劳务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相关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无法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
  • 时效层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劳动者维权要注意时效限制,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