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还能要求赔偿医保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211号案例实务解读

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还能要求赔偿医保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2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后,因单位未缴纳职工医保产生的待遇损失,还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吗?外包用工模式下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211号生效判决解答:其一,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属于无效约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保障性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用,双方关于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其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患病后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产生的差额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外包用工模式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相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有约束力,发包方按照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真实案例

2022年1月2日,丁某与某公司2安徽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公司1承包的餐厅担任厨师,丁某同时签署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申请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社保单位承担部分随工资发放。某公司2安徽分公司未为丁某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丁某自行缴纳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2月19日,丁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仅能通过居民医保报销,经核算,如按照职工医保标准核算,丁某可多报销28639.91元。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2作为安徽分公司的总公司向丁某支付该医保待遇损失,某公司1按照外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丁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21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用人单位切勿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协议、承诺,该类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承担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的行政责任,还需要承担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反而增加用工成本。第二,劳动者不要为了短期多拿工资签署放弃社保的申请,社保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一旦发生工伤、患病、失业等情况,未缴纳社保会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后续维权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第三,采用外包用工模式的企业,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社保缴纳的责任主体、劳动者损害赔偿的分担规则,同时监督承包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避免因约定不明或者监管不到位承担额外的连带责任。第四,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应当及时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因未缴社保产生待遇损失的,可在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