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员工未按流程供货致货款损失用人单位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87号案例实务解读

员工未按流程供货致货款损失用人单位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就发货、未交回业务单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货款损失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387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责要求赔偿履职损失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1. 据以追责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明确送达劳动者;2. 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履职不当行为;3. 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与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因此索赔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律依据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王某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业务岗,双方2024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起诉主张:王某负责对接第三方客户期间,未按公司规定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就发送价值64849元的货物,最终仅收回货款48799元,差价损失16050元;另王某未交回价值5702元货物的“黄联”入库单,导致公司无法与客户结算,要求王某赔偿两项损失的一半共计13727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某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手册》无王某签字,也无证据证明已向王某送达,不能作为追责依据;其次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对“黄联”入库单负有保管、交回的岗位职责;最后某公司未就涉案未回款起诉第三方客户,无法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据此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38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1. 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履行民主表决程序,且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收,保留送达凭证,否则无法作为员工管理、追责的合法依据;2. 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要形成书面文件,由员工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员工的岗位职责;3. 向劳动者主张履职损失前,应当先穷尽向第三方的追偿渠道,取得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无法执行的文书,才能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对劳动者而言:1. 履职过程中所有非常规操作要留存领导审批的书面或聊天记录证据,避免后续被无故追责;2. 若用人单位要求你承担履职损失,可要求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损失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否则有权拒绝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