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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到底按合同基本工资、个税社保,还是实际发放流水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1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补足差额?如果劳动合同写明基本工资较低,单位又主张应当按个税、社保、公积金记录倒推月工资,法院是否会采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京03民终136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中,围绕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工资标准不能只看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也不能仅凭个税、社保、公积金申报数据倒推;在工资存在公司账户与关联人员个人账户混合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薪酬审批表、银行流水、付款人员身份、关联公司关系等证据综合认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13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大的争议并不是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有权获得待遇,而是“产假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到底按哪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某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张某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扣费、社保个人扣费、公积金扣费等记录倒推出其月平均工资,并据此调低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则主张其月工资为13200元,并提交薪酬审批表、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工资并非全部由公司账户直接发放,还存在由公司相关人员账户代发的情形。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某公司“按个税社保倒推工资”的抗辩,而是认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13200元。理由主要有三点:

  • 第一,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并不等同于实际工资。本案劳动合同载明基本工资为每月4800元,但同时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其他”,其他包括绩效工资等。张某提交的薪酬审批表显示其转正后底薪12000元、绩效奖金每月1200元,与工资流水能够相互印证。
  • 第二,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发工资,不能当然降低工资标准。张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存在由某公司账户以及赵某、史某个人账户分别支付的情况。法院结合社保缴纳记录、某公司与关联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关系、工资表签字等事实,认定相关个人代表公司发放工资具有高度盖然性。
  • 第三,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记录负有更重举证责任。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依法应保存工资支付记录。某公司虽否认薪酬审批表及个人账户代发工资事实,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张某证据链的反证,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后果。

征和律所认为,这类案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很强的提示意义:劳动争议中“工资标准”往往是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请求的计算基础。一旦工资发放方式不规范,例如通过个人账户拆分支付、社保个税低报、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法院通常不会机械依据单一材料认定,而会从完整证据链出发判断真实工资水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克扣。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20年9月14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人事经理,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其他,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4800元。

2023年2月15日,张某生育,并于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间休产假,期间已领取生育津贴21604.07元。2023年8月17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劳动合同延期通知》,称因公司架构变化不再续签,但因张某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顺延至2024年2月14日哺乳期结束。

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23年2月至7月期间工资差额44478.93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408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并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差额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否应当重新核定,核心在于张某月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由某公司账户及赵某、史某个人账户等方式发放。结合赵某、史某的社保缴纳记录、某公司与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关系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某关于相关人员代表某公司发放工资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

同时,某公司认可薪酬审批表上的印章为公司印章,张某对加盖印章过程作出了合理解释,工资流水金额与薪酬审批表所载薪酬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13200元。某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个税截图、社保权益记录截图、打卡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44478.93元,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13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产假工资差额类劳动争议,表面上是“补多少钱”,实质上往往是“真实工资标准如何证明”。遇到类似纠纷,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 劳动者要保留完整工资证据链。包括劳动合同、薪酬审批表、录用通知、工资条、银行流水、微信或邮件沟通记录、绩效确认记录、个税记录、社保公积金记录等。若存在个人账户代发工资,应尽量固定付款人与公司的关系证据。
  • 用人单位不宜以低报社保、个税作为抗辩基础。如果实际工资高于申报工资,单位再以个税、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倒推低工资标准,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甚至引发社保补缴、税务合规等连锁风险。
  • 工资拆分发放风险很高。通过公司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分别支付工资,短期看似灵活,但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可能结合资金流、人员身份、关联公司关系、工资表签字等因素认定为公司工资支付行为。
  • 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并不当然终止。本案中,张某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到期,依法应顺延至哺乳期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单位选择期满不续签的,仍可能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仲裁阶段的请求和诉讼策略要谨慎。本案中张某对部分仲裁裁决未继续主张,法院也结合仲裁裁决金额、当事人是否异议等因素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仲裁、起诉、撤诉、上诉前,应先评估各项请求之间的计算基础和证据强弱。

征和律所建议,劳动者遇到产假待遇不足、工资被拆分发放、社保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等问题时,应尽早整理证据并进行专业评估;用人单位则应规范薪酬制度、工资发放路径和社保个税申报,避免在劳动争议中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