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签承包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1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公司主张仅为车辆租赁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150号生效判决分析:出租车行业属于特殊用工领域,即使双方同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代缴社保”“仅为承包关系”为由逃避法定用工责任。
法律依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最新案例
郭某系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及车辆承包合同,公司为郭某缴纳2000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社会保险,且按月向郭某发放工资。后郭某起诉要求确认1996年至2017年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仅为车辆承包关系,社保为代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采信郭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确认双方1996年8月29日至1999年8月28日、2000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郭某接受公司管理、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核心业务、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1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租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时,应重点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证件、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公司管理通知、教育培训记录等证据,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避免举证不能;
- 出租车企业不得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代缴社保”等方式逃避法定用工责任,一旦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依法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工伤赔偿等劳动法义务;
- 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最长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涉及工资、补偿等给付请求的,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避免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