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整体业绩亏损为由单方扣发员工绩效工资?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1民终1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未经合法绩效考核程序,以公司整体业绩亏损、员工未完成绩效指标为由单方扣发员工绩效工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按正式工资80%发放的,用人单位能否直接按该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1民终10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扣减绩效工资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绩效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明确告知劳动者;二是已向劳动者下达合理、明确的个人绩效任务并经劳动者确认;三是已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依据、打分标准公开透明;四是已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保障其申诉权利。仅以公司整体业绩亏损为由单方决定不发全体员工绩效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其次,试用期工资标准需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按正式工资80%发放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适用该标准扣减试用期工资,否则同样构成欠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新案例
2023年6月苏某入职重庆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含基本工资3360元、岗位工资5040元、绩效工资3600元),绩效工资每季度按考核结果发放。后公司以与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业绩指标未完成、公司整体亏损为由,试用期仅按9600元/月(正式工资的80%)发放工资,转正后仅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共8400元,全额扣减3600元/月的绩效工资,且未安排苏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苏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6.9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绩效考核标准告知苏某、未对苏某开展个人绩效考核并告知结果,仅以公司整体亏损为由扣发绩效无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公司单方扣减试用期工资违反约定;且公司一审已自认苏某未休年休假共5天,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1民终10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要仔细核对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试用期工资标准、绩效考核规则等条款,要求公司将相关约定书面确认;每月收到工资后如果发现绩效被扣,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不要默认接受,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认可工资发放标准;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证明等材料,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2、对用人单位而言:绩效考核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全体员工公示;绩效指标要与员工单独沟通确认,符合员工岗位实际具备合理性;考核过程要公开透明,考核结果要及时告知员工并设置申诉渠道,不得仅以公司整体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扣发所有员工的绩效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要明确写入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