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无劳动合同能否直接起诉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征和律所结合十堰(2026)鄂03民终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施工项目中,农民工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受伤,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3民终85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的上述主张无法直接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若劳动者在诉讼阶段新增的确认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请,与之前仲裁阶段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不具有不可分性,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才会受理;第二,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前提是劳动者受伤已经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完成工伤认定直接起诉主张工伤保险责任的,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需要提醒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无需提前单独打劳动关系确认官司,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本身就有权认定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某甲公司承建十堰某学院转设项目后,将项目主体、砌体劳务工程合法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又将钢筋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自然人任某、黄某。陈某甲2024年9月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日常工作由班组长安排,2024年10月工作时受伤,某甲公司曾代发2000元工资。
陈某甲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陈某甲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新增要求确认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甲上诉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新增诉请未经过仲裁前置,且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需以工伤认定为前提,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3民终85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民工工地受伤维权不要走弯路,无需先花费时间打劳动关系确认官司,准备好工作证明、受伤就诊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可,工伤认定部门会主动审查确认用工主体责任。
- 劳动争议案件需严格遵守仲裁前置规则,若要新增诉讼请求,需先确认该请求与仲裁阶段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应当先另行申请劳动仲裁,避免被法院驳回浪费时间。
- 若建设单位已经将劳务合法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动者受伤后不能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仅能向违法分包的承包企业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