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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齐齐哈尔(2026)黑02民终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全部结清后,劳动者还能以受胁迫为由撤销协议、主张额外补偿吗?补缴社保的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02民终1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仅以自身经济困难、“被迫签字”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无实质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胁迫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的应当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投诉维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真实案例

王某2004年入职齐齐哈尔某铁东水泥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10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王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69284元,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费、奖金、补贴等)全部结清,劳动者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其他费用。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5年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案涉协议是受公司胁迫签订,要求撤销协议部分条款,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15万余元、经济补偿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20余万元,并补缴2002年至2004年的社保。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王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且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02民终1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协议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协议条款,明确约定款项的涵盖范围、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对自身权利义务有清晰认知后再签字,签字即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事后无合法事由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若确实存在被胁迫签署协议的情形,一定要留存好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威胁材料等有效证据,且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逾期撤销权将依法消灭。 3. 社保补缴诉求不要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优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处理效率更高。 4. 用人单位起草解除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费用包含的项目、双方权利义务结清等内容,签署时留存好劳动者自愿签字的相关佐证材料,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