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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否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征和律所结合十堰(2026)鄂03民终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非因工负伤病假时间不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能否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3民终35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低于部分应当予以补足。其次,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前提是病假时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且达到相应的核算周期,本案中劳动者病假仅9天,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主张按最低工资80%计发当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吴某2025年2月16日入职湖北某有限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计件工资制,2025年十堰市郧阳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吴某在职期间公司发放的2月工资40元、3月1329.7元、4月851.67元、5月975元,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5月17日吴某非因工意外摔伤,2025年5月27日离职,后吴某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吴某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2. 吴某2025年5月的病假工资能否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法院观点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吴某在职期间工资均低于18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应当补足差额;吴某病假仅9天,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主张按最低工资80%计发5月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吴某支付工资差额2616.7元、经济补偿金差额367.5元、退还垫付的社保费用2758.64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03民终35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便实行计件工资制,也应当合理设定劳动定额,确保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工资需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且劳动者确实存在违规事实,否则克扣行为无效。
  2.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若病假时长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核算劳动报酬。
  3.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自行垫付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部分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保留好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