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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取消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内部经营调整取消员工岗位,据此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70号生效判决解答:企业单纯基于内部经营决策自主调整取消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定情形,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

张某2021年7月入职呼和浩特某有限公司,岗位先后为维修专家、质检专家。2025年3月,某公司以“内蒙古省区不再单独设置专职质检专家岗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共计55266.68元。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42266.6元及2024、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165.83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岗位取消是因不可抗力、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形,其内部经营调整属于主观决策范畴,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最终驳回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7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岗位设置的,首先要举证证明调整具备生产经营必要性、调整后劳动者薪资待遇不低于原标准、调整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若确需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定情形,留存不可抗力、企业迁移、资产转移等相关证据,且需先与劳动者就调岗事宜充分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定解除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调岗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留存解除通知、调岗通知、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同时可一并主张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