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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工早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关系起始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6)宁01民终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和实际用工日期不一致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应当以哪个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1民终69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实际用工之日”,而非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或约定的起始日期。如果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实际用工时间早于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未能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反证据的,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实际用工日期作为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银川市兴庆区某酒店与晏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晏某主张其2023年10月1日入职酒店从事水电维修工作,酒店则称双方2023年11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11月20日起,劳动关系应自此起算。一审中晏某提交了2023年10月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入职时间,酒店作为工资表的制作和保管方未提交原件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已初步举证证明实际用工时间,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1民终6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后要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牌等能够证明实际用工时间的证据,避免劳动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2.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如实记录职工入职时间、工资发放情况,妥善保管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至少两年备查,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 书面劳动合同仅为劳动关系的佐证之一,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提前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仍然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