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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签了一揽子补偿协议还能主张养老待遇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6)渝05民终3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包含“一揽子补偿、再无其他纠葛”条款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否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无法办理退休为由,主张养老待遇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渝05民终381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待遇损失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符合法定退休/待遇申领条件、无法领取待遇的直接原因系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二是双方不存在已就全部劳动争议达成终局性解决的有效约定。

若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协议中“一揽子解决全部劳动争议、不得再主张其他权利”的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在领取约定补偿后再行主张包括养老待遇在内的其他劳动债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杨某既无充分证据证明无法退休归责于某保健品公司重庆分公司,也受限于已签署的一揽子补偿协议,因此其诉请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原系某保健品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2024年12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协议为“一揽子约定及全部补偿,双方就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再无任何纠葛,员工不得再提出任何其他主张”,某保健品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约定向杨某支付了远超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67万余元。

后杨某多次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退休被驳回,主张因某保健品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其无法在2025年1月办理退休,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1月至2027年2月共计26个月的养老待遇损失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杨某无法办理退休的结果是否可归责于某保健品公司重庆分公司?2. 双方签订的一揽子解除协议是否可以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范畴,杨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退休申请被驳回,不能证明无法退休的直接原因系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其主张的损失因果关系不成立;其次,案涉协商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已明确约定一揽子解决全部劳动争议,杨某在已领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再行主张养老待遇损失违反协议约定,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渝05民终38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前务必仔细核对条款内容,如协议中有“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双方再无纠葛”等表述,且有尚未处理的工伤、社保待遇、职业病赔偿等诉求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保留该部分权利,否则签字后再行主张大概率不被法院支持;如认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撤销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
  2.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存在多重合规风险,虽本案中法院未直接认定代缴导致员工损失,但代缴行为本身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可能面临社保部门行政处罚、员工因社保缴费主体不符无法申领待遇的索赔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优先以自有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保,确需委托代缴的应当提前向社保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并明确告知员工缴费主体情况。
  3. 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损失的,需先完成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自身符合社保待遇的法定申领条件,二是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三是证明损失与用人单位的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退休资格、待遇核算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对退休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优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很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