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包协议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2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承包协议后,是否还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205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并非仅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作为判断依据: 1. 若签订承包协议后,劳动者实际仍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考勤管理、领取固定劳动报酬,即便协议名为承包,仍可能被认定为“假承包、真用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 若签订承包协议后,劳动者工作时间自主、收入与承包业绩挂钩、不受用人单位劳动制度约束,则双方属于承包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此外,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若权利人超过时效主张权利,即便事实层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王某主张其2004年就入职昆明某有限公司,负责安保等工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2010年公司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忽悠文化程度不高的王某签署了实为小区管理承包的《协议》,签署后王某的工作内容、管理模式均未发生变化,属于典型的“假承包、真用工”,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4年至今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是承包协议,王某收入与物业费收取业绩挂钩,工作时间自主,无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二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公司确实按月向王某转账支付报酬,结合证人证言该时段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但王某2025年才申请仲裁早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2010年11月签署承包协议后双方确属承包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205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签署用工相关协议时务必仔细核对协议内容,不要盲目签字,若发现协议名为承包、劳务实际为劳动关系的,要及时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通知、规章制度文件等证据,若发生争议可第一时间主张权利; 2.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导致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3. 用人单位不要试图通过签署承包、劳务协议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若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仍需承担缴纳社保、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法定责任,反而可能产生更大的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