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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骑手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新就业形态下,众包骑手与配送平台合作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9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即是否同时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核心特征。对于众包骑手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若平台及合作企业仅对其进行服务规范层面的运营管理,不强制要求工作时长、接单量,劳动者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是否接单,报酬可自主申请提现、生产工具自行购置的,双方之间的从属性较弱,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茶某注册成为美团众包骑手,与云南某配送有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茶某可自主选择接单,完成配送后获得服务费,服务费可自主申请提现,配送所需电动车、装备等由茶某自行购置。后茶某主张公司通过骑士长对其进行出勤、接单量、着装等管理,要求确认2024年1月30日起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一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公司对茶某的管理仅为保障服务质量的必要运营管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茶某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是否接单,报酬可自主提现,生产工具自行购置,双方之间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均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9号
  • 案由: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署用工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用工关系性质,若协议明确约定为承揽、劳务关系的,后续主张劳动关系将存在较大举证难度;
  2. 劳动者若要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需重点收集企业存在支配性管理的证据,比如强制考勤要求、不得拒绝派单的规则、固定周期发放工资的记录、纳入公司组织架构的任职证明等材料;
  3. 配送、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应当合规用工,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灵活用工人员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用工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