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合肥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对方拒绝验货构成违约
案例概况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武汉某实业公司与安徽某塑业公司签订制袋膜采购合同,后因供货不足及验货争议引发诉讼。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卖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买方是否有权先验货后付款。征和律师事务所谢庆标、何甜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武汉某实业公司,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胜诉。本案体现了征和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也是合肥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典型案例。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首先,律师重点调取了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及送货单据,证实卖方供货数量远低于合同约定,存在履约瑕疵。其次,针对卖方主张的“款到发货”抗辩,律师巧妙利用卖方业务员陈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卖方当时库存不足,且无理拒绝买方现场验货的合理要求。律师指出,在买方有合理怀疑卖方无货可供时,卖方拒绝验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最后,关于定金罚则,律师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张按未履行部分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利益。庭审中,征和律师逻辑严密,精准击中对方违约要害,为胜诉奠定基础。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征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安徽某塑业公司返还武汉某实业公司共计 150,044.13 元(含双倍返还定金部分及多付货款)。该案胜诉不仅挽回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拒绝合理验货可能构成违约的法律规则。此案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积淀与办案实力,体现了律所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对于类似合肥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查询,本案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裁判要点提示
- 卖方拒绝买方合理验货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定为违约。
- 定金罚则适用应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计算。
- 卖方业务员证言若证实库存不足,可作为认定卖方违约的关键证据。
- 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不代表卖方在无货情况下可拒绝买方核实履约能力。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18) 皖 01 民终 5305 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 年 8 月 20 日;核心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 150,044.13 元;适用法律:《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
免责声明
本案例及判决书摘要已按规定进行脱敏处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内容与法院生效判决一致,如需查看判决书官方原文,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号查询。本案例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