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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天门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货款及损失全额获支持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03-05 19:38 | 浏览 2 | 成功案例

案例概况

本案系武汉某机电公司与天门某泵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拖欠货款长达两年。征和律师事务所熊红林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核心争议在于货款金额确认及逾期损失计算。律所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迅速介入处理。本案是典型的天门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案例,展现了律所在跨区域商事维权中的专业能力。

律师办案思路

熊红林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双方供货凭证及对账单。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律师重点夯实证据链。一是固定 2015 年 6 月 4 日《往来对账单》及 2016 年 4 月 13 日对账记录,确认欠款本金 615246 元;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被告盖章确认的单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律师精准适用法律,确保诉求得到法院全面支持。征和律师团队在证据组织上严谨细致,有效突破了被告消极应诉的障碍。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615246 元及相应逾期损失。本案胜诉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对于同类拖欠货款案件,本案确立了以对账单为核心证据的维权路径。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天门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结果,为同类企业追索货款提供了宝贵参考。

裁判要点提示

  1. 买卖合同纠纷中,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是认定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
  2.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
  3. 未约定违约金时,可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失。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18) 鄂 9006 民初 31 号;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日期:2018.03.14;结果: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615246 元及逾期损失;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免责声明

本案例及判决书摘要已按规定进行脱敏处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内容与法院生效判决一致,如需查看判决书官方原文,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号查询。本案例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