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武汉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公司注销后股东仍需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概况
本案中,陈某与武汉某餐饮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公司拖欠货款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征和律师事务所黄竹康律师、吴登科实习律师接受委托,代理陈某提起诉讼。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征和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商事纠纷处理经验,精准锁定股东清算责任,成功实现武汉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目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师团队迅速梳理证据链,制定精准代理策略。首先,固定《餐饮供货合同》、发货单及股东赵某出具的对账单,确认债权金额 88,693 元,夯实债权基础。其次,针对公司已注销的现状,律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主张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程序违法,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面对上诉人白某提出的“内部债务已结清”抗辩,律师指出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且赵某签字确认债务系职务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此外,律师有力反驳了诉讼时效抗辩,通过对账单证明债权主张未过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庭审应对,征和律师成功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壁垒,为武汉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某、赵某、孙某共同支付货款 88,693 元及利息。此案胜诉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公司解散清算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明确了股东未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为同类债权人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案件结果体现了律所连接武汉核心司法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展现了征和律师“专业、精准”的服务宗旨,进一步巩固了律所在商事诉讼领域的口碑。
裁判要点提示
- 公司清算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需承担清偿责任。
- 股东签字确认债务视为职务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
- 股东内部债务承担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 债权人主张权利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18) 鄂 01 民初 9436 号;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8 年 12 月 18 日;结果:胜诉,股东连带支付货款;法律: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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