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执行异议之诉|征和律师胜诉案例
本案是 2024 年征和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现在因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网站改版,故重新整理发布。作为跨区域法律服务的典范,本案充分体现了阜阳执行异议之诉 征和律师 胜诉的专业实力,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维权参考。
案例概况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潘某、许某夫妇购买了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付清全款并实际居住,但因开发商债务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被告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权益受损。征和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梁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征和律师团队凭借在处理房产执行异议领域的丰富经验,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排除强制执行,维护委托人合法的居住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师团队立即展开全面的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首先,律师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构建证据链。团队指导当事人搜集了查封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款支付凭证(含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据)、房屋交付通知书及物业费缴纳发票,证明买受人已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
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异议,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有力驳斥,确认原告适格且起诉未超期。庭审中,律师重点论证了案涉房屋系原告名下唯一住房,符合“消费者生存权优于债权”的法律精神。律师指出,原告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扎实的举证,征和律师成功突破了执行僵局,扭转了不利局面。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位于颍上县某小区的房屋。本案胜诉不仅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唯一住房,更明确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阜阳执行异议之诉 征和律师 胜诉的结果,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体现了律所在疑难复杂执行异议案件中的专业积淀与办案实力,为类似困境中的购房者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救济路径。
裁判要点提示
-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是排除执行的前提条件。
- 买受人需证明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合法占有房屋。
-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24) 皖 12 民初 78 号;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 年 9 月 14 日;结果:停止执行案涉房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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