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责任认定征和夏晓凡律师胜诉案例
本案是2026年征和夏晓凡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本案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案件基本概况
委托方:本案当事人王某;代理方:征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夏晓凡律师。
王某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对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经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因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历任股东杨某、柴某甲、柴某乙均未实缴出资,且存在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王某的情形。委托人王某的核心诉求为:要求杨某、柴某甲、柴某乙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范围内,对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欠付王某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委托人王某面临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困境。
二、征和律所办案思路与核心代理策略
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团队首先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固定生效债权判决书、执行终本裁定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核心证据,确认本案符合法定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办案团队确立了三项核心代理策略: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是针对原股东柴某甲、柴某乙转让未实缴股权后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主张原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补充清偿责任;三是针对杨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主张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庭审中,征和律师围绕“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已经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这一核心焦点,结合执行终本裁定的事实,抗辩对方“公司仍有清偿能力”的主张,指出对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同时明确本案债权金额远低于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判决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逻辑清晰,抗辩有力。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胜诉核心要点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最终判决: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全面胜诉,法院支持委托人全部核心诉求,判决驳回杨某、柴某甲、柴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核心裁判结论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已经执行终本,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原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后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胜诉的核心逻辑在于征和律所准确把握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适用条件,证据扎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最终帮助委托人打开了债权实现的路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检索摘要
案号:(2026)鄂03民终803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4月7日;核心判决:支持债权人要求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求;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结语
本案是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典型征和胜诉案例,对于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如何法律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遇到类似公司纠纷不知道怎么维权,找专业律师代理能更大程度梳理证据、找准法律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征和律所代理各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积累,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律所法律服务,若您有同类法律需求,可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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