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瑕疵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征和高天旭成华律师胜诉案例
本案是2026年征和高天旭、成华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
一、案件基本概况
委托方:本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方:征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高天旭律师、成华律师。
2024年,委托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委托人经查询工商信息发现,第三人原股东张某(原杨某)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给张某乙(原胡某乙),现股东张某甲(原高某)、张某乙明知公司对外负债未清偿,仍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且未依法通知委托人,减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委托人核心诉求是要求三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面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减资程序合规性争议等法律困境,遂委托征和律所代理维权。(全文约310字)
二、征和律所办案思路与核心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师团队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先后调取了原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第三人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减资公告等核心证据,固定了股东未实缴出资、瑕疵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未实缴转让股权的全部案件事实。
其次,征和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结合法律规定提炼核心抗辩观点:一是第三人已经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情形,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二是股东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仍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该瑕疵减资本质上与抽逃出资后果相同,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征和律所代理思路清晰,紧紧抓住瑕疵减资的过错责任,突破了认缴制下股东期限利益的限制,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全文约410字)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胜诉核心要点
本案最终判决: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全面胜诉,法院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征和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核心裁判结论为:第三人减资前已经对委托人负有债务,股东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减资程序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瑕疵减资本质等同于抽逃出资,应当比照抽逃出资的责任认定;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在减资2120万元、188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未清偿的债务向委托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张某在未出资18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全部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征和胜诉案例中公司纠纷类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征和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全文约315字)
判决书检索摘要
案号:(2025)鄂0113民初6913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5月14日;核心判决支持债权人要求未出资瑕疵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文约72字)
结语
本案作为典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征和胜诉案例,充分体现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公司类疑难纠纷的专业代理能力。征和律所长期专注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积累了大量胜诉案例,能够针对不同案件的核心争议制定精准的维权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同类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需要法律维权,欢迎联系征和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代理将为您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全文约1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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