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征和律师:质量抗辩未举证不予支持
本案是 2024 年征和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现在因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网站改版,故重新整理发布。
案例概况
原告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某家庭农场、牛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原告按约完成冷库建设,被告却以质量未验收为由拒付尾款。征和律师事务所徐皖豫律师代理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及验收问题,制定精准诉讼策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工程价款结算及质量抗辩的有效性,是安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典型案例。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徐皖豫律师首先梳理了《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及土建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确认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且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仅 30 万元。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抗辩,律师指出被告虽申请质量鉴定但未缴纳费用导致鉴定终止,且撤回反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锁定工程总价为 55 万余元。庭审中,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收到工程 15 日内组织验收”,证明被告怠于验收构成违约。通过证据链闭环,成功反驳被告拒付理由,确保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体现了征和律师在处理复杂工程纠纷中的专业精准。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54355.29 元及违约金 16630.66 元,并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本案胜诉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实力,特别是在跨地域代理案件中,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该案对同类工程中发包方怠于验收却主张质量问题的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体现了律所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再次印证了安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专业口碑。
裁判要点提示
- 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 发包方怠于验收且未举证质量问题,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 造价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 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总价款 3% 的违约金。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23) 皖 1225 民初 12089 号;法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日期:2024 年 7 月 8 日;结果:被告支付工程款 25 万余元及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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